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洪國淮 被告 丁毓銅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42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