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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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4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5號原告 黃維林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尹純孝 律師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邱文達 (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道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醫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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