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彭玉貞
張彩鈴 張若榛 張汶琳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黎瑞鳳 住同上原告 官馨榕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弄○○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被告 葉文燁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被告 林江波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
居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楊麗文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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