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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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3月,於民國100年3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02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2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