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爵邑大樓管理負責人即 黃久廣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 律師被告 李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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