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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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黃晟銘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晟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晟銘(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已將其釋放,其後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2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上開案件確定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執字第4353號執行中,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於111年3月4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4日士檢卓執寅緝字第484號通緝書影本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有傳拘未獲之情事。
(三)又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