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建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吸食器1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經鑑驗無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7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毒偵字第95號卷第53頁),屬違禁物,且毒品難以和吸食器本體滌除析離,整體應視為第二級毒品,依上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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