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27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7年度票字第1127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即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11月9日│60,000元│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24日│No315924│├──┼───────┼────────┼───────┼──────┼───────┤│002│96年5月15日│150,000元│96年2月10日│97年10月24日│No225555│├──┼───────┼────────┼───────┼──────┼───────┤│003│95年9月18日│50,000元│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24日│No74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