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彬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彬翔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人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並不可取,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547號被告徐彬翔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彬翔係後備軍人,為106年度精誠240306號教召集應召員(編號0219),依教召集令原應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至臺南市陸軍步兵203旅第5營大內營區報到,該召集令業於同年5月12日,郵寄至徐彬翔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住處,由徐彬翔之祖母 李善 代收,而李善轉知徐彬翔之姐 徐佳陳 ,並由徐佳陳於同年6月24日再轉交前揭教召集令予徐彬翔收受,然徐彬翔因有毒品案件在身,竟意圖避免教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至上開單位報到,嗣經臺南市後備指揮部查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彬翔於本署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106年12月6日南市警化保字第1060622452號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6年教召集未報到筆錄製作人員名冊、陸軍二0三旅步五營106年9月4日 陸八剛 五字第1060000348號函、陸軍二0三旅第五營教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檢察官陳冠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士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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