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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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一一一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王翠芬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