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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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0號
原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八百三十八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一萬四千七百九十三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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