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0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0七五六二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