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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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1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丙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2年8月29日102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102年8月30日102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一0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民事裁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一0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秀珍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惠菊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院民國102年8月29日102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102年8月30日102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