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丁孝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697,956元,並請求被告應於聯合報、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刊登道歉啟事,經核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697,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標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後者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20,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