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66號
原 告 温安玄
被 告 李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陸拾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5850元
。嗣減縮如後開聲明所示(見卷第9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29日口頭約定,原告擔任被
告子 趙師悅 之家教老師,於每週1下午1點至5點,費用為1小
時800元。教導內容包含全科功課之指導、教導學生口條、
各種學識、精進閱讀能力、加強對事情的組織能力及編排能
力、輔導行為偏差、教導正確行為概念及教授英文。自108
年9月9日至同年11月25日授課時數、薪資如附表所示,合計
家教時數48小時,應給付報酬3萬8400元,另被告委由原告
代購英文書1本支出250元,被告僅於108年12月30日給付家
教費1萬6000元,尚欠家教費2萬2400元及英文書本費250元
,經原告於109年7、8月期間,多次催討無果甚至遭被告言
語霸凌,爰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2萬2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是趙師悅國小1年級時之安親班老師,後來
離開安親班還是有持續保持聯絡,因為趙師悅升上3年級後
每週1、3學校唸半天,才詢問原告能不能於每週1下午幫忙
看一下孩子的功課,當時有說只希望原告陪伴孩子有寫完作
業就好,在陪伴過程中如果有不當行為希望原告能幫忙引導
,每週1接小孩時都有問原告費用怎麼算,原告每次都說下
次再算,從未具體回答問題,如此持續快3個月,期間有請
原告列具明細,原告也沒有做,故被告自行查了網路臺中家
教安親的收費標準,依臺中市伴讀家教的行情,中年級(3
、4年級)約每小時200元至370元,被告計算家教時數共40
小時,以每小時400元計算,於108年12月30日給付原告1萬6
000元,並告知原告,不夠會再補,多了就原告收下,當下
也有再請原告事後列具明細,但原告卻都未再提及此事。原
告起訴時有列入108年12月2日之家教費用,惟那天趙師悅學
校放假,被告帶趙師悅出去玩,確定沒有上課,因此質疑原
告所列時數之真正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8年8月29日約定,由原告教導被告子趙師
悅功課,自108年9月9日至同年11月25日授課時數如附表所
示合計48小時等情,業據其提出授課明細、發票及LINE對話
畫面為證(見卷第19-31、103、113-149頁),被告雖質疑
原告主張授課時數之真正,然依被告以每小時400元計算付
給原告家教費1萬6000元計算,被告已自承原告家教時數為
40小時。參以前開LINE對話內容,被告確有於附表所示家教
日期前後有聯繫交流小孩上課情形,且原告主張家教時間大
致落在4小時左右,與被告所陳委由原告於每週1下午陪伴孩
子寫完作業及引導小孩不當行為時間相當,所列家教時數48
小時應屬可信。另原告主張被告委其代購英文書1本支出費
用25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亦堪認為真正。
㈡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
。原告擔任被告子趙師悅家教老師,指導功課及輔導小孩不
當行為等,給付內容為提供勞務,核屬僱傭契約。次按僱傭
契約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
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83條第2項規定甚明。原告主張雙方
約定家教費每小時800元乙節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有利於
己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認為真正。被告雖稱臺中
市伴讀家教的行情,中年級(3、4年級)約每小時200元至3
70元云云,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亦難遽信為真正。原告提出
家教網所列家教費用資料,具2年以上教學經驗之家教老師
,國小伴讀時薪每小時450元,全科時薪每小時500元,有該
家教網家教費用畫面在卷可佐(見卷第105頁),應可憑為
家教報酬額之習慣。趙師悅為國小3年級學生,原告家教趙
師悅內容為包括指導功課及輔導不當行為等,超出伴讀完成
功課範圍,應以國小家教全科時薪每小時500元計酬為當。
原告家教時數48小時,合計家教費用為2萬4000元(500元×
48小時=24000元),扣除被告已付1萬6000元,被告尚應給
付原告8000元(24000元-16000元=8000元)。
㈢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
,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條
、第546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委由原告代購英文書本支出
250元,被告 陳明 同意支付原告此代購英文書本費用,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此代購英文書本費用250元,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
繕本於109年12月17日送達被告,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
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
依僱傭及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家教費8000元及代
購英文書本費用250元合計8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1000元(即第1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360元,餘由
原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表:
┌──┬────┬────┬───────┬─────────┐
│編號│日期│時數│費用(新臺幣)│地點及其他│
├──┼────┼────┼───────┼─────────┤
│1│9月9日│13:00~│800元×4小時│12:30去國安國小接│
││(一)│17:00│=3200元││
├──┼────┼────┼───────┼─────────┤
│2│9月16日│13:30~│800元×3.5小時│秀泰小書房5F│
││(一)│17:00│=2800元││
├──┼────┼────┼───────┼─────────┤
│3│9月23日│13:00~│800元×4.5小時│12:00去國安國小接│
││(一)│17:30│=3600元││
├──┼────┼────┼───────┼─────────┤
│4│9月30日│13:00~│800元×4小時│12:00去國安國小接│
││(一)│17:00│=3200元││
├──┼────┼────┼───────┼─────────┤
│5│10月9日│13:00~│800元×5小時│12:00去國安國小接│
││(三)│18:00│=4000元││
├──┼────┼────┼───────┼─────────┤
│6│10月14日│13:00~│800元×4小時│12:00去國安國小接│
││(一)│17:00│=3200元││
├──┼────┼────┼───────┼─────────┤
│7│10月21日│13:30~│800元×4小時│秀泰小書房5F│
││(一)│17:30│=3200元││
├──┼────┼────┼───────┼─────────┤
│8│10月28日│13:30~│800元×4小時│秀泰小書房5F│
││(一)│17:30│=3200元│購買英文書250元│
├──┼────┼────┼───────┼─────────┤
│9│11月4日│13:30~│800元×3.5小時│秀泰小書房5F│
││(一)│17:00│=2800元││
├──┼────┼────┼───────┼─────────┤
│10│11月11日│13:00~│800元×4小時│12:00去國安國小接│
││(一)│17:00│=3200元││
├──┼────┼────┼───────┼─────────┤
│11│11月18日│13:30~│800元×3.5小時│秀泰金石堂│
││(一)│17:00│=2800元││
├──┼────┼────┼───────┼─────────┤
│12│11月25日│13:30~│800元×4小時│去國安國小│
││(一)│17:30│=3200元││
├──┴────┴────┴───────┴─────────┤
│家教費用:48小時×800元=3萬8400元│
│教材費用:250元│
│金額總計:3萬8400元+250元=3萬86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