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焌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焌瑋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件一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第一項內容給付完畢。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自白、告訴人於本院指訴及本院之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
二、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行經無號誌設有「讓」標誌之交岔路口時,未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及告訴人亦疏未注意減速慢行,致生本件車禍事故,被告駕車行為顯有過失,又衡之被告受高職畢業教育程度、從事勞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被告警詢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分期賠償損害,有本院之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電話紀錄表附卷可佐,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坦承過失犯行,事後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分期賠償損害,業據被告與告訴人供明在卷,亦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電話紀錄表可佐,堪認被告深具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並應依如附件一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第一項內容給付完畢,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之第二審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0976號被告李焌瑋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焌瑋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下午5時1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QF-9817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由東向西往公園路方向行駛,行經無號誌之臺中市○區○○街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本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暮光、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且無號誌,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依規定讓車,貿然直行,適有 陳宥文 駕駛牌照號碼0398-R9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向北往自由路方向行駛,亦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接著,陳宥文之車輛又與 陳彩英 (未受傷)停放於路口內之牌照號碼9551-C6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陳宥文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事故,李焌瑋向警察自首為車禍肇事之人,並陳述肇事經過,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宥文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焌瑋於警詢及本署偵│坦承上開犯罪事實。│││查中之供述││││││├───┼────────────┼─────────────┤│2│告訴人陳宥文於警詢及本署│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3│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佐證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4│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佐證全部犯罪事實。│││員會106年11月27日││││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5│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佐證全部犯罪事實。│││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㈠、㈡、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現場照片12張)、││││車籍資料││││││├───┼────────────┼─────────────┤│6│臺中市○○○○○道路交通│佐證被告自首之事實。│││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二、核被告李焌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車禍發生後,親自電話報警並停留在原地,於警方據報到場而未發覺肇事行為人前,主動表明其即為肇事駕駛人,配合調查陳述案發經過,足見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業與告訴人陳宥文調解成立,有調解結果報告書在卷可佐,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檢察官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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