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5號上訴人 王琳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蓁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3,73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芝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