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中國青年救國團代表人 吳清基 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季嘉尚
曾惠娥 高蓉棻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