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景珊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景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景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0日(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8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94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馬景珊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
3月10日以94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於94年
4月1日確定。受刑人於94年4月12日入監,執行上開判決所科之刑,執行至94年10月7日,因他案假釋遭到撤銷,先執行該假釋殘刑至100年7月23日完畢後,接續執行本院94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科處刑期之剩餘部分,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7
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4月14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965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聲請意旨中,雖記載受刑人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8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惟經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對照前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案受刑人假釋前所執行之罪刑,關於其犯罪事實最後之裁判確為本院94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而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無涉。聲請意旨此部分記載顯屬誤植,惟不影響其聲請之本旨。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除其聲請意旨有誤載部分,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外,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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