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三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亦無所獲,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