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年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3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66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度裁字第1661號裁定聲請再審,主張略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6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實無理由,敬請不要一再駁回聲請人之要求,方合人民對政府之依賴,否則一再剝奪人民權利,又如何依憲法獲得人權?請依照憲法有關規定說明人民之權利如何等語。經核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是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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