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0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捌萬壹仟零肆拾元正,其中:
⑴信用卡部分新台幣肆萬肆仟零貳拾壹元。
⑵通信貸款部分新台幣叁萬柒仟零壹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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