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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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抗告人 王茹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淑月 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1日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之訴訟標的核定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442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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