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 溫惠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涂凱晶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