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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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2年││││減刑為5月15日│││├────────┼───────┼─────────┼─────────┤│犯罪日期│91.10.15│95.06.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2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1471號│偵字第5580號等││││等│││├───┬────┼───────┼─────────┼─────────┤│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1035│││││834號│號│││├────┼───────┼─────────┼─────────┤││判決日期│95.07.05│98.03.12││├───┼────┼───────┼─────────┼─────────┤│確定│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3174│││││834號│號│││├────┼───────┼─────────┼─────────┤││確定日期│95.07.05│98.06.11││├───┴────┼───────┼─────────┼─────────┤│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執減更字第1743│執字第8574號││││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