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錫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錫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錫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附表:
┌─┬──────┬──────┬─────────┬──────┬──────┐│編│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確定判決日期││號││││決日期││├─┼──────┼──────┼─────────┼──────┼──────┤│一│施用第一級毒│102年5月26日│處有期徒刑九月│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品罪│為警查獲前12││法院一0二年│法院一0二年││││0小時││度審訴字第六│度審訴字第六││││││四三號判決│四三號判決││││││一0三年一月│一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三日│├─┼──────┼──────┼─────────┼──────┼──────┤│二│施用第一級毒│101年4月23日│處有期徒刑九月│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0│││品罪│為警採尿前26││一0三年度上│三年度台上字││││小時││訴字第一五二│第三五六六號││││││八號判決│判決││││││一0三年七月│一0三年十月││││││九日│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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