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告 吳家馨

被告 葉協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就原告受有損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