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 竹東 原簡字第4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華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於108年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本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前案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所犯之性騷擾犯行不具有相同或類似之性質,爰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臀部為個人身體隱私部位,不得任意觸碰,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竟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侵害告訴人之身體自主權,並對告訴人身心造成影響,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程師、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鈺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944號

  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多次犯公共危險等罪,最近一次係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竹東原交簡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108年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性騷擾,於民國111年2月18日23時41分許,酒後至新竹縣○○鎮○○號BG000-H111012(下稱甲女)任職之統一超商門市(地址詳卷)內,無故騷擾甲女,迄於23時52分許,甲○○藉故要求甲女至超商內IBON機臺操作叫計程車服務,趁甲女離開結帳櫃臺為其操作IBON機臺不及抗拒之機會,徒手拍打甲女之臀部,並要求要擁抱甲女,甲女驚嚇後跑回結帳櫃臺內,並以行動電話APP功能視訊報警,為警到場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證述,(三)警員 曾紹瑜 出具之職務報告、超商內監視器暨擷圖、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四)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另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75號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檢察官侯少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宋品誼

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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