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38號抗告人新冠文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興炳 人抗告人 徐慧芬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就非訟事件之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亦有明定。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38號本票裁定不服,並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狀,依上開說明,其所提出之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先予敘明。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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