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更(二)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㈡字第28號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 陳碧梅 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 陳清仁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王晨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圖,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圖,漏未編定「甲」、「乙」、「丙」之文字,自屬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