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0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闕銘富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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