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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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柯連枝 代理人 林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思穎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38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357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218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59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27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656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393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