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柯連枝 代理人 林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思穎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38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357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218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59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27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656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393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215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除 字第 543 號判決(111.12.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催 字第 49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