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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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64號上訴人 黃千純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