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色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欽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4,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