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70號原告寰泰運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鈞皓 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 律師被告 林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經紀合約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經紀酬金及違約金共新臺幣(下同)106萬5,000元。
查被告住所地為臺東縣○○鄉○○村○○0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