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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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71號原告 張金順 被告 游材寶
謝春香
游基嵩 游智強 游琇琪
游采甄
游梅仙
游淑美 黃武敏
黃俊傑
黃彬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游承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逸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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