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 王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丁于真┌─────────────────────────────────────┐│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878~879│2│2000││├──┼───────────┼─────────┼───┼────┼───┤│0002│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647~648│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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