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95號聲請人全球聯合環境保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永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皇家傳承餐│永豐銀行華│105年8月31日│3,970元│0000000││││飲有限公司│江分行│││││││ 陳家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