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07號聲請人 羅景遠 代理人 王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