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另犯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94年度易字第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編號4、5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刑法度32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中旬起│92年4月間起至│93年8月28日│93年12月初起至│94年3月26日│││至93年8月13日│93年7月間止││94年4月7日止│94年3月27日│││止││││94年3月29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2年毒│彰化地檢92年偵│彰化地檢93年偵│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4年偵││年度及案│偵字第2953號│字第9087號│字第5633號│偵字第1345號│字第3563號│├────┼───────┼───────┼───────┼───────┼───────┤│最後事實│中高分院93年上│中高分院院93年│中高分院94年上│彰化地院94年訴│彰化地院94年易││審法院、│訴字第1607號,│上訴字第1608號│易字第23號,94│字第829號,94│字第711號,94││案號及判│93年11月17日│,93年12月21日│年2月25日│年6月15日│年9月30日││決日期││││││├────┼───────┼───────┼───────┼───────┼───────┤│判決確定│93年12月10日│93年12月21日│94年3月28日│94年7月18日│94年11月2日││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又│有期徒刑3月又│有期徒刑5月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15日│15日,如易科罰│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即新台幣900││││││折算1日│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