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彭之宜 被告 鍾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