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定 被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金 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10日上午10時召開之第十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關於第二案解決缺水問題及第四案增列社區規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收繳辦法所為之決議均應撤銷。二、被告於106年9月10日所選出之7樓之8 林耿正 (監察委員)及10樓 何冬水 之委員當選無效。核其上開兩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均係針對106年9月10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利益同一,而該訴訟標的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