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55號原告 黃坤益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李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認本件在司法院大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67條第3項、第68條第1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為停止訴訟之裁定。惟上開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7年1月26日作成第147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有該次會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至112頁),是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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