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廖宜祥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清算,惟因聲請人10餘年前車禍左腳截肢殘障,無工作收入,均仰賴政府低收補助金度日,無力支出聲請清算事件之聲請費用,聲請人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亦經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南投縣中寮鄉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