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5號原告 林相安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曹啟鴻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1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