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7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犯搶奪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9月8日係自動到案說明,並無逃亡之虞,且本件並無共犯在逃,實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搶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6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四、又查,聲請人因本件搶奪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7日以95年度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前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定應執行刑1年
6月確定;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20號裁定定執行刑1年11月確定,甫於95年7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聲請人甫出獄1個月,即再犯本件搶奪案件,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即搶奪罪)之虞。是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之方式而替代。準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