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