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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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陳虹采 代理人 劉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刊登臺灣導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吳政│第一商業銀│106年3月31日│8,304元│0000000││││行竹溪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