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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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104年12月中旬之某日至105年1月20日、104年11月間某日至105年1月20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其中附表編號1之部分,業據本院撤銷改判,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之部分,業據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之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24頁、第33頁反面至34頁反面)。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6年6月28日受刑人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5至6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中旬之│105年1月17日│104年11月間某日│││某日至105年1月20││至105年1月20日│││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995號│字第3995號│字第3995號│├─┬────┼────────┼────────┼────────┤│最│法院│本院(編號1部分│本院(編號2部分│本院(編號3部分││後││,據本院撤銷改判│,據本院、最高法│,業據本院駁回上││事││,嗣經最高法院駁│院上訴駁回確定,│訴確定在案,見本││實││回確定,見本院卷│見本院卷第7至24│院卷第7至22頁、││審││第7至24頁、第34│頁、第34頁正反面│第34頁正反面)││││頁正反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1688號│1688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105年10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同上││決││3383號│3383號│││├────┼────────┼────────┼────────┤││確定日期│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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