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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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隆 代理人 鄭愛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106年8月31日│473,813元│0000000│││公司 邱俊雄 │行│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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